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 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抄送国家网信部门,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 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铁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 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 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根据认定规则 负责组织认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抄送国家网信部门、第八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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