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标志牌须包含临时用地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的位置 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由派出机构负责监制并监管。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须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及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并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核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恢复方案、四至范围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材料上传至广东省用途管制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备案,在省系统备案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同步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但临时用地仅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情形除外.涉及土地复垦的、派出机构还应当在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完成土地复垦基础信息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并与全市统一受理平台对接,派出机构须在市统一受理平台登记受理临时用地业务文。并在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完成临时用地全过程审批和监管工作,包括用地数据核查 范围图制作,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恢复方案、上传,批准信息录入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临时用地收回通知的打印,签发等,第二十八条,派出机构及辖区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做好临时用地日常批后监管工作,派出机构应当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收回等信息.依托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每半年组织至少1次巡查工作,对于超过批准面积使用.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等行为、派出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移交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须按季度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情况抄送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对临时用地建设过程及临时建筑使用情况履行审查和监管责任,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建立临时用地监督检查机制。通过临时用地信息系统监测临时用地审批。收回情况,每半年统计相关审批,收回等数据,不定期对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