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培训大纲第六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并持有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 相关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 并按照大纲开展培训活动。一.境内承运人 二。地面服务代理人.三.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四.危险品培训机构 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 应当将其危险品培训大纲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受训人员的职责制定 并包括下列内容、一.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声明、二、符合要求的培训课程设置及评估要求,三.适用的受训人员范围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要求,四 实施培训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及教员要求、五,培训使用教材的说明。第六十四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确保持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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