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利益统筹规则第五条。利益统筹项目中资金安排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项目范围内的建 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按照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50,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核算,项目涉及的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及业务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是指按本办法核算并确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用地。包括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 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以及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 具体规模按以下方式核算、一,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是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已落地确权的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等 此类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积核算留用土地规模 二,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返还用地指标,以及其他土地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指标,此类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后、可在项目范围内安排落实.三、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是指项目内上述第。一、项用地范围外的未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 扣除上述第,二.项中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后的剩余土地,按照表1核算的留用土地规模,其中现状容积率为项目实施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第七条。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应优先在本项目范围内安排,按照利益共享用地 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 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的顺序落实。留用土地位于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工业区块线且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利益共享用地部分可上浮50,在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土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55,因规划统筹需要 利益统筹项目周边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可纳入留用土地选址范围,但纳入选址范围的国有未出让土地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或不超过项目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0,第八条。本项目范围内无法安排留用土地的。留用土地指标中的利益共享用地和合法用地可与本街道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或直接落在本街道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已建成区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重建,按照上述两种方式安排的留用土地指标、其合法用地部分按照等土地面积核算,利益共享用地部分上浮50,留用土地指标也可与本街道其他利益统筹项目统筹处理.其合法用地部分和利益共享用地部分按照等土地面积核算,留用土地指标参照上述两款落实且跨街道安排的,留用土地指标应按照两地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比值折算,且不得大于在原街道内核算的留用土地指标,留用土地指标应建立台账管理,并尽可能一次性安排落实,第九条 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用途应以经批准的法定规划为依据,符合片区功能定位.满足规划实施要求 留用土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配套建筑面积和共享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具体数值结合、留用土地规划建筑面积核算规则。详见附件.核算确定 基础建筑面积归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用于社区发展和搬迁安置,配套建筑面积为留用土地中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法定图则及相关规划要求配建的社区级公共设施,配建的社区级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产权归政府所有 具体移交约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共享建筑面积的60.用于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其余40,的建筑面积通过利益共享归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回购物业的类型,规模等相关内容在留用土地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回购程序和价格参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回购物业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第十条。留用土地的土地使用年期按照法律规定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确定,留用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用的 免交地价,用地为非市场商品性质、留用土地按照本办法缴交地价的.用地为市场商品性质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安排落实的留用土地指标。与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的 留用土地指标的使用.审批 产权属性及地价测算根据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执行,其中利益共享用地地价按照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部分的地价标准计收 在建成区安排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重建的、按项目范围内留用土地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与其他利益统筹项目统筹处理的、留用土地指标按照项目外调入的合法指标类型使用,第十一条,留用土地规划为工业用地的.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交地价。留用土地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结合本办法所附,留用土地规划建筑面积核算规则,按照基础建筑面积和共享建筑面积分段计收地价,其中基础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交地价,共享建筑面积中归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部分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100。缴交地价.移交政府或政府回购的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社区级公共设施免缴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