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员第十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2,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非公务委员的推荐权,4,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 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八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廉洁自律 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2。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3,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4 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 第十九条。非公务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热心深圳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 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一 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长期在深圳居住,工作、2。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 3。身体健康 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0岁。二.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并具有可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1、秘书处制定推选方案 公开发布推选通知。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公务委员、2名以上现任非公务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3、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拟订初选名单,经审查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4 委员候选人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 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第二十一条,非公务委员聘期五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第二十二条、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由秘书处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