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 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 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律师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 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四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 七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十一。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 十二.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十三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十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 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 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