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境外突发事件处理第三十三条。境外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舶船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当境外船舶船东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时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外派海员利益受损.第三十五条,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境外突发事件责任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第三十六条.海员外派备用金动用后。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补齐备用金。第三十七条.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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