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二.超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依法暂停期间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四、伪造或者变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二、未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三、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四、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五,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未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作出安排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足额缴存备用金或者未按时补足备用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反规定批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二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