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自行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第四条 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司法行政,财政 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第六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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