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招募信息、并负责组织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要求,提交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提供身份信息 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第十五条、经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审核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全国性志愿服务平台自行注册信息。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注册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注册信息.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参加培训和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并根据记录的信息出具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记录.原则上每天记录时长不超过8小时 超出时长的需要单独记录并作出说明,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效果及综合评价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星级服务评估评选机制。第十九条,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出退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在收到其退出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第二十条,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取消或通知招募单位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 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一,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二,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三次以上的,三、违反相关执业行为规范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由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