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 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公开透明 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 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四.支持公益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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