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 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 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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