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 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 城市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第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全民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 居住区内栽植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四.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须按下列规定批准,一,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下的 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0株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交纳树木砍伐补偿费 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补植树木。保活三年、第十八条.稀有珍贵树木应建立档案,严格保护,不得砍伐,确需移植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电力.电信等部门为维护管线安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 方可砍伐或更新.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二。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四,需要更换优良树种的、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践踏草坪、采摘花草。穿行绿篱。二.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 三 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 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 四、在绿地内放牧 捕猎.埋坟、用火、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措施 不得损毁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第二十三条。绿地补偿费和树木砍伐补偿费应用于绿化建设.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公园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确需设置的,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方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