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 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 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 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 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 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 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 洪水 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 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 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 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 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 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 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 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 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 5.三 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 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 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 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