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 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 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 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 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 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 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 规格,式样,材料 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 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禁止在人行天桥 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 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图案,文字模糊 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 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 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 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