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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 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 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 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 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 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第十五条 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 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 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通讯,绿化。道路、排水,路灯、自来水 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 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 招牌。阅报栏.招贴栏 指路标示牌.橱窗 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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