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的、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 三。因擅自停热,不按照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 生活的、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 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