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格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 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 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 三,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一、出租.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二,子女分户,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三、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四。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 六 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 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八。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九、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七条。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居,委书面申请 村,居。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 村。居、委会公示、经村,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在村 居、民小组,村 居。委会公示7天 无异议的由村、居 民小组 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3,乡。镇、审查.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4.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 组进行公示7天 5 购房对象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二、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1 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符合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3,乡。镇 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 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 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 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5,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 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6 建房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 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7,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 镇。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