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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资质颁发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不按时归还的。除责令限期归还 恢复原状外.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二、擅自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四 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赔偿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补植5倍的树木,未经同意擅自非正常修剪树枝的.可以并处赔偿费2倍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并处赔偿费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五 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按赔偿费的2倍处以罚款.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 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三条。拒绝 阻碍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挠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的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绿化。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为之一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的。三、不按照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绿化。养护或者不组织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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