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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测和预警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防雷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雷电灾害防御体系。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预警系统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广播 电视,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并在城市的显著位置设立发布预警信号的电子显示牌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雷电监测资料共享 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雷电监测的机构交换雷电监测资料,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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