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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 或者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对雷击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其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导致重大漏报、错报雷电灾害警报.以及丢失.毁坏原始雷电探测资料。伪造雷电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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