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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 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条,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 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 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 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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