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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 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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