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公路的修建。养护 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听劝阻的,二。损毁 盗伐公路路树的,三,停车不当,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四,擅自在公路上拦路设卡.借故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桥,过路费的。五,拖欠。偷漏.拒交公路养路费和伪造养路费票证的 六,殴打路政管理人员和养路费征收人员或无理取闹。妨碍执行任务的 七 其他有害于公路管理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以上行为 情节轻微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罚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赔偿费交受损失的单位。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向作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不经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于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