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九条.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 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四,采矿 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 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十二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二.倾倒垃圾。污物 堆放或者倒运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须依法批准。第十三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 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六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现场调查,第十七条,新建公路和公路改线,改建 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在公路交付使用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 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 需要绕行的.必须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