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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路附属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 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 渡运.监控,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滥砍,盗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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