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包括以下内容、一、雷电灾害现状分析、二。雷电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三.雷电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自治区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 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植被等环境状况、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和措施。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第十二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防雷标准规范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第十三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 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储运,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电力系统。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大型购物等易遭受雷击的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 五.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矿山.道路交通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现有应当安装而尚未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第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 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由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审核不合格的 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用于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原设计方案的,按原程序重新报送审核。第十六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防雷装置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后 建设单位要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并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 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并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并完善雷电监测网,雷电预警系统及工作规范,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雷减灾法律 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教育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新闻媒体对开展雷电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应当给予支持 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做好防雷减灾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