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雷电灾害应急.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五.雷电灾害的调查 报告和处理程序.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雷电灾害进行实时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预警信号,第三十条。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方案 建立应急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人员,落实应急责任,第三十一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其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第三十二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方案,防止灾情扩大 并按照规定如实上报雷电灾害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第三十三条,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根据灾情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及时作出雷电灾害鉴定报告 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阻挠有关部门对雷电灾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将统计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