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 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 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 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 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