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 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保护耕地 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 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 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盐渍化、贫瘠化,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堆存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 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乱砍滥伐森林 合理使用草原 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 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 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第二十五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 对大气 水.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 加强城市道路,园林。供排水 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