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 防,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 扩大植被覆盖面积、禁止毁林毁草,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禁止乱砍滥伐.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在人少地多的地方 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移民搬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并报经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 二、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 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反前款规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 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照。第十三条,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投产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禁止向江河。溪沟.水库,塘堰 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土,石、砂。矿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