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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或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内开荒种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开垦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第三十条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矿、修路.建房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 既不治理又拒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交纳防治费 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与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另可按赔偿额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阻碍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以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水土保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水土保持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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