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轮候与分配.第十五条 设区市或县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轮候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设区市或县.市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 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轮候对象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 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或县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本单位保障对象.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剩余房源设区市或县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轮候对象、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或价格标准.保障对象范围 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轮候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 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 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开发区 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报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分配、分配结果报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