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园林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 植树、栽花。种草成绩突出的。三.保护绿地。树木有功的,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称号、第二十五条、绿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期满不完成的、处绿化建设费的50、罚款,并由园林行政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赔偿损失 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 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清除,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伤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损害、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第三十条.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部门按树木价值十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管护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占用公共绿地和占用公园土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第三十二条 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阻挠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园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