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 文化 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项目立项批文.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三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土地调查红线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 还要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第十条,规划部门划定项目规划调查蓝线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项目土地调查红线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地块整合的要求 规划调查蓝线和土地调查红线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第十一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由市 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按相关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二条、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市,区。县、市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补偿方式,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收签约期限等 市,区、县 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五条 市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定的。市、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第十七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县 市,由具有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辖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 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 拆除施工企业营业执照 相关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事故处险应急预案,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合同、五。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证书,项目监理人员证书,七、拆除施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 拆除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拆除施工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市。区 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 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已将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应当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其相关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