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检查第十二条,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获得市级节能专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专项专款,专用,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支持的项目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至市能源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第十三条,市能源管理机构联合市财政等部门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第十四条.获得节能专项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节能专项发挥实效,应积极配合各级能源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节能专项的考评和督查工作.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受理。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 的单位,实际节能效果与申报材料差异较大的单位,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节能专项督查 提交项目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单位 三。不按要求向能源管理机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能源管理、设备,岗位备案情况的单位,四 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单位.第十六条、节能服务机构在项目能源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一,能源审计报告或监测。评估,报告反映不全面。不真实或有严重遗漏,经提出后仍未改进的。二.为企业出具虚假能源审计报告.致使节能资金支持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三、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四。其他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专项的单位,除予以通报外 同时追回资金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