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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四 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 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二 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 生产.责任事故 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 齐全,持证通行 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 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丢失 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合并。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三 变更名称或地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五 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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