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由县、市 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 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自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 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 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 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