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第十六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程序及要求.一。申请 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用地类别。申请用地面积、层数。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村 居.组签署意见并盖章,二,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三。初审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身份证 户口本,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资料经办人员核实签名,规划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签字并盖章,新建的,须由国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初审工作为5个工作日、四、公示,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 由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用地位置,地类。申请用地面积。建筑层数,户籍所在地,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规定.是否存在转让.出售房屋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长签署意见盖章 五。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规划管理机构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人的报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居,民小组和村。居 委会的、私人申请建户公示表。四邻协议,和 分房协议。原件等资料交各规划分局正式办理.六 审批、各规划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性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建房申请人不能审批的理由、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各规划分局审批,其中中心控制区以内的,在审批前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审批工作为20个工作日。七,发证,在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由各规划分局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工作为3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程序及要求,一。申请审核、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国土部门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后、向所辖规划分局提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设计方案图等资料,审核工作为5个工作日,二,放线定位,由申请人向所辖规划分局申请 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定位.放线为5个工作日 三 竣工发证。房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所辖规划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各规划分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