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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或举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构件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建筑节能的研究.开发。管理和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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