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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第二十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 由市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招投标备案手续.二,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 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 开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的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运送混凝土途中撒漏的。由市环境保护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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