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震灾害防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地震灾害工程性防御措施.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未经注册的.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注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出租,转让,出卖,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报告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提交建设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需要提交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 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 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 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二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交通。通信.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 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建设工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推广适合不同地区的抗震设计 建设抗震示范工程.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和设施 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和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设区的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经建成的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震害预测、并建立震害评估系统和震害预测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