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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 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 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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