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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