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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 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 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 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 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 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 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 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 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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