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 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 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 管理 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 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 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 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 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