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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后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六条,住宅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先向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反映,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反映的问题做出处理、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机构.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迫害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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