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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政策支持第三十三条。市,县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其中.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 不得出售,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等方式 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第三十五条,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放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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