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专门的执法检查制度.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涉及建筑垃圾的有关违法行为、市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各项建筑垃圾处理措施、依法查处违反文明 安全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发现涉及建筑垃圾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并移交给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行政执法管理的具体细则.并组织贯彻落实。第二十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 举报制度,设置.公布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乱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四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五.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的 六、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