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 出租 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 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三 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 施工 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 施工 经营活动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一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 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 维修的.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 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